(一)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26条规定:“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,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,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;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,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,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。”,凡是2010年5月1日以后期满换证,且已于6月26日前换领有效期6年的驾驶证,并满足连续6个记分周期未满12分条件的,均在此次免费更换10年有效期驾驶证的范围。
(二)全市相关驾驶人不需要到车管所办理任何手续,届时相关驾驶人可以至所属区(县)公安分局交警支(大)队免费换领。原6年期驾驶证因驾驶人原因无法收回的,由驾驶人以申请补证方式另行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。